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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北京市企业中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北京市地方所属全部企业。
  四、制定工资指导线原则
  (一)制定工资指导线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在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有所增长。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保证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水平相应增长,以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心里和过高的增资行为,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既要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又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四)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
  五、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形势分析
  1.上年度本地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分析;
  2.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工资水平与相关经济指标关系的分析;
  3.本年度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相关经济指标状况的预测与分析。
  (二)工资指导线意见
  工资指导线水平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预警线(上线)、下线。
  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预警线(上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应该自觉遵守的政府允许达到的工资增长的最高限额;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这类企业的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六、工资指导线的调控办法
  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调控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实行各种工资总量控制办法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水平,各企业工资来源和列支成本渠道均按原工效挂钩等办法执行。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不足的,可动用历年工资储备金,但不论当年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多少;也不论是否有历年工资储备金,当年实发工资增长幅度均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结余工资进入企业工资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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