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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执行小汽车定编制度,控制增购小汽车,省财政厅和省控购办要尽快制定党政机关小汽车编制规定,在该编制出台之前,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增购小汽车,确需增购的,一律报省控购办商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更新小汽车,由省控购办依照《若干规定》审批。
  (四)严禁弄虚作假购买或更换小汽车。不准用公款购车以私人名义落户,不准以修车名义换车。
  (五)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安、军警和外籍外地车辆号牌。
  八、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
  (一)按照中办发(1996)8号文件的规定,因公出国(境)工作由省外事办归口管理。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省外事办审批,正、副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省外事办审核,报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同志审批,上述出国人员出国(境)任务批件由省外事办出具。省外事办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二)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确有必要出国(境)的,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除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对外经贸活动和劳务输出、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外,团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也不得化整为零,将一个团组分成数个团组报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时间和绕道出访。
  (三)严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各种名目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各地、各单位收到这类组团通知后,应予拒绝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确需与国外进行对口友好交流,须由省外事办统一作出安排,并报省政府批准。
  (四)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由省外事办归口管理。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出国培训,报省政府审批。
  (五)严格控制招商和展销团组。没有实质内容的招商和展销活动一律不得组织。组织出国(境)招商团组和参加国际性展销团组,应经省外经贸委、省贸促会征得外经贸部和国家贸促会同意,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六)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省外单位组织的不属于政府间交往或对口友好交流的一般性考察团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收到此类邀请通知后,不得报名参加,更不得将款项先行汇至组团单位,造成既成事实,已经汇出的由批准人负责追回。
  (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用公款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
  九、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有效措施,每年年底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和纪委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并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报告执行情况。各级纪委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若干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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