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一)继续执行省财政厅1994年2月19日制发的《关于加强电话费管理的规定》,省直机关各单位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限副厅级以上干部。正处长和个别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须经本单位领导集体审批。电话费包干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额使用,超支自负,节余归己。
(二)省级干部用公款配置移动电话的范围和电话费包干标准,分别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确定。省直部办委厅局,可从工作需要出发,用公款配置1―2部作为公用,有的部门也可不配备。电话费包干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财政厅和省廉政办审批。确因工作需要,在上述限额外用公款增配移动电话以及话费包干标准,须报省财政厅和省廉政办审批。其他用公款购置的移动电话,可以折价处理给持机者个人,也可以拍卖。
(三)各地(市、州)、县(市、区)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以及电话费包干标准的确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取消的达标活动,一律不得举办。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有规定的外,各级部门举办的行业性评比、达标活动,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各级党委、政府举办的全局性评比、达标活动,须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各级部门进行系统内的工作检查,应统筹安排组织,内设机构不得单独进行。
经批准举办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严禁搞迎来送往、请客送礼、弄虚作假、用公款大吃大喝等不正之风;严禁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七、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继续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7日制发的《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湘办发[1994]38号),并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购买走私小汽车和进口小汽车,乡镇机关和基层站所一律不准购买小轿车。
(二)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向企业或下属单位换用超标小汽车或借用小汽车,不准以下属单位、外单位等名义购买或租用小汽车,不准贷款、集资或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不准接受企业或下属单位赠送的小汽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在1997年7月底以前退还小汽车和摊派的款项。凡财政赤字县和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不准购买小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