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政机关召开各类会议,不准赠送任何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
(四)加强对会议经费的管理。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的会议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党委全会和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例会、政府全会、政协常委会议、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及党委、政府召开的全局性重要工作会议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会议经费基数,年初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包干使用;其他会议经费,一律由各单位在包干经费中开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1997年的会议经费,须在上年的基础上压缩10%以上。
(五)切实减少和改进会议新闻报道。除有重大影响和新闻价值的会议外,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三、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举办庆典活动,须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审批;重大的庆典活动,须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庆典活动,举办单位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开支,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费用。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参加庆典活动,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建议,报领导同志审定。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开业、工程奠基等庆典活动,书刊、图片首发式,影视片开拍式、首映式,新闻发布会等活动,除有重大影响的外,一般不得安排党政领导同志出席。不得举办各类无实效的“节”、“会”,确需举办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一)党政机关的各类会议,一律在内部接待场所召开。会议的食宿费,原则上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各类会议预算,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不得突破。
(二)各类公务食宿安排,必须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宴请,特殊情况下每批客人只准宴请一次,不得重复宴请。宴请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召开会议和接待成批客人,提倡吃自助餐,到乡镇执行公务,一律在内部食堂就餐。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机关执行公务,须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三)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到上级机关所在地宴请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不准借学习、培训之机相互宴请。
(四)各级、各类公务活动,不准赠送礼品或纪念品,不准安排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在会议室和客房摆放香烟、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