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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
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1997年6月2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党政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切实搞好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一)各级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国家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一律不准改建、扩建、新建,或者购买、租用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国家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确有必要新建购买办公楼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从严审批。
  (二)各级计划、财政、建设部门要在1997年7月中旬以前,对在《若干规定》下发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和在建的办公楼项目重新进行审查。并于7月底以前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地(市、州)、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的办公楼项目,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尚未动工的办公楼项目,凡原办公楼已达到国家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以及贫困地区未达到国家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一律停建;原办公楼和拟建办公楼合并建筑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要重新核定拟建办公楼建筑面积,压缩投资规模;以建业务楼、综合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的,按前述原则处理。已经动工的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坚决压缩基建规模。
  (三)现有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正常维修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
  (四)严格控制高档办公设备的购置。购置高档办公设备,必须按国家购置专项控制商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一)各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已发文件布置的工作,能用电话、传真电报或派人直接处理的事项,能由领导干部分工下去传达布置的工作,都不再开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合并召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提倡开电视电话会议。省直机关要带头精简会议。省里的各种会议一般只开到地市州一级,严格控制开到县一级的会议,尽可能减少地市州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的会议;省直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通知地市州县党政负责人参加。
  (二)严格会议审批制度。省直各部门召开100人以上或5天以上的会议,以及需地(市、州)、县(市、区)党政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应提前15天分别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提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地(市、州)、县(市、区)召开会议,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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