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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期刊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期刊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1997年8月11日)

  一、对公开发行期刊的治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刊,予以停办:
  1.刊载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文章或严重违背办刊宗旨,超越主办单位业务范围的;
  2.内容格调低下,宣扬色情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经出版管理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
  3.“挂靠”办刊或个人承包办刊,或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职责,或刊社主要负责人不是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
  4.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连续半年不出刊,或虽经批准,但半年后仍不能出刊的;
  5.搞有偿新闻、出卖版面、买卖刊号或以《期刊登记证》出版图书的;
  6.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自行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建立社外编辑部及类似机构的;
  7.期刊社主要负责人不符合《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或缺乏合格的编采人员,导致期刊质量低劣,在质量考评中,被评为三级期刊而又不改进的;
  8.除学报、学术类期刊外,其他类期刊发行量不足1000份的;
  9.同一刊名几种版本,内容可以合并的;或同类期刊品种过多、内容重复的;
  10.不具备其他办刊条件的。
  (二)大力压缩行业期刊。省级各部、委、厅、局、办用于指导工作的“行业期刊”,只保留一种,已保留正式报纸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行业期刊”,没有的不再批办。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办“行业期刊”。
  (三)大力压缩社团期刊。经批准的省一级协会、学会,所办期刊内容相近或发行量较少的,要大力压缩或合并。没有的不再批办。
  二、对内部期刊的治理
  (一)取消内部期刊管理序列。省级各部、委、厅、局、办及市、地、州、县各部、委、局、办所办行业内部期刊一律停止出版。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改出机关“工作简报”,纳入机关文件资料管理序列。市、地、州、县党委、政府(行署)以及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主办的内部期刊,暂时保留,第二批再行审理。其余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学术社团主办的学术性内刊和文学类内刊,一律改出“内部资料”,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资料”不列入期刊管理序列,仅限于学术社团、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内部交流信息、指导工作,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印制“内部资料”应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不得使用“××杂志”的字样。“内部资料”出版单张者,开张必须小于16开;“内部资料”用于内部交流时,邮电部门不给予印刷品收费待遇;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以“内部资料”名称为经营实体的登记名称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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