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担保
委托贷款抵押物审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1997]京房资中心字第044号)
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
为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实施,减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风险,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制定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物审核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核评估工作统一委托北京康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负责。
附件: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物审核评估办法
1997年6月16日
附件: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物审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实施,减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风险,做好贷款抵押物的权属及价值等确认工作,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根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系统发放以房地产为抵押物进行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拟以如下物业设定抵押时,须经市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审核评估:
1.借款人拟购的商品房;
2.借款人拟购且市中心经办机构认为需要审核评估的安居房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
第三条 审核评估机构
贷款抵押物的综合审核和评估工作,由市中心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负责。
第四条 审核评估内容
1.产权情况审核;对物业产权归属、产权性质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2.物业价格评估: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
3.购房合同的审核及修订:保证购房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规范购房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审核评估程序
1.借款人通过市中心经办机构初审后,取得《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见附件1),并与市中心经办机构共同填写《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中有关费用情况的附表;
2.借款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评估机构领取《抵押物审核评估登记表》(见附件2),并按《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规定缴纳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