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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东海区办公室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的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农业部渔业无线
电管理委员会东海区办公室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的批复
(沪财综[1997]第45号、沪价行[1997]第185号)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你局东渔政字(1997)第53号《关于申请佃理征收渔业无线电管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东海区办公室在东海区(即江苏省、上海市、浙洒省、福建省)对部属渔业公司和远洋渔业船舶征收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一)、设备检测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以上收费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为两年。
  由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请接批文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册手续。
  农业部渔业无电管理委员会东海区办公室在东海区对农业部所属渔业公司和远洋渔业船舶征收渔业制式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用设备检测费的同时,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即停止对上述对象收取上述费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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