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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京国税[1997]126号 1997年7月21日)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对重点税源的有效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增强组织收入的科学预测性,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原则
  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税源管理的对象是指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年应纳税额较大,对税收收入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
  重点税源实行市级、区(县)局级、所级三级分类管理,市局、区(县)局、税务所三级管理要各有侧重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重点监控的作用。其主要任务是落实税收收入计划,定期研究分析收入形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制度,要选择责任心强,熟悉税收业务、分析能力强的干部担任。
  二、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
  1.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
  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是指按年度应纳税额较大,对全市税源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由市局确定下达。
  2.区(县)级重点税源的企业的确定
  未列入市级重点税源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分别由区(县)局确定后,下达。
  3.税务所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
  由税务所根据市、区(县)局级重点税源企业并结合本所实际自行补充确定,并将名单报区县局备案。
  市、区(县)级和所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应纳税额原则上应占全局税收总额的70%以上。
  三、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凡确定为市级、区(县)级、所级重点税源企业,对在纳税年度内、缴纳的各税均应进行监控,其中重点是对“两税”的监控,监控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销项税金、进项税金、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入库及欠税等项指标。重点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产品结构变化、资金运作情况及税负变化趋势等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各种因素。
  重点税源户的数据依照企业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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