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
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53号 1997年7月24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全体税干特别是从事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干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向广大个体工商户宣传,抓紧开展培训,保证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设置复式账和简易账条件的,必须按规定分别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各地、市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应设置复式账和简易账的情形,并报省局备案。
三、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办理,没有统一规定的,暂由各地、市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设计、印制、管理。
四、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按月申报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的,其税款缴纳方式按《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