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正式启用“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7]19号)
从1996年7月1日试行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试运行已一年,近收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沪经贸服贸字(1997)第695号《市外经贸委关于建议正式实行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函》,经与各分局联系,反映情况良好,为保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作如下规定: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从1997年7月1日起结束试行,正式使用。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有关使用规定仍按沪地税稽(1996)5号《关于试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规定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125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