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上海市物价局规范商品
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沪价房[1997]第148号)
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
1996年9月我局发布的沪价房(1996)244号《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8条中提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对合同上暂测面积与交付时的实测面积提出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填入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如预售合同未作约定,到交付房屋、发给产权证时,实测面积大于暂测面积的,售房总价款不变;实测面积小于暂测面积的,房款相应计退。”这对于督促开发商使用标准合同,提醒购房人具体约定可承受的总价款,防止价格陷阱,制止价格欺诈,起了积极作用。
最近,市政府42号令发布了《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并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就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
《办法》的第
44条及其他有关条款作出了更完整、清晰的规定(有关条文见附件)。据此,对《若干规定》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于1997年6月1日起签约的预售合同,应受
《办法》的约束。不论是否使用标准合同、也不论是否在合同上对面积差异的价款问题作过约定,应按
《办法》第
44条第一项、第二项予以规范;除该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据该条第三项按是否作过约定分别予以规范。
二、凡于1996年10月1日起至1997年5月31日签约的预售合同对面积差异的价款问题,仍按我局《若干规定》的第8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