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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切实做好种子质量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经营管理。种子经营单位购进的种子要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种子的纯度和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对购进的各类种子须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坚决不得购进。凡未经审定的杂交水稻组合种子严禁购进和销售。对库存的种子在销售前仍要进行检验,不合格的种子要坚决作报废转商处理。各地要在播种前进行一次质量普查,尤其对脱绒包衣的种子要进行检验,同时,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农业部门要对种子的生产、田间管理、种子的收获、贮存、运输、检验、销售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省种子标准化,为集约化生产创造条件。种子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种子管理条例》,实行由种子公司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违者将依法处理。
  五、加大对农资产(商)品质量监督的力度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把农业生产资料产(商)品质量监督和“打假”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大农资“打假”和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 要针对农产(商)品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 坚持经常性与季节性监督相结合,在春耕和秋播两个阶段要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打三假(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抓两配( 农机配件、农用运输车配件)、促春耕、保秋播”的执法检查活动。
  对制假售假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案件,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集中查处。对跨地区的农资产品制假售假案件,各地技术监督、工商、司法、农业部门要各司其责,互相配合进行查处;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者要依法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重罚,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抓好农资产品质量是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要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对生产、经销名优农资产品的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农害农行为,要及时进行曝光,震慑犯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及处理制度。要设立农资产品质量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倾听农民的意见,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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