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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7]68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精神,按照全国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电话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提高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农膜、柴油、农用机械等农资产品质量,既是提高农作物抗病虫害和抵御其它灾害的能力,也是保证农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事件要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认真抓好农资产品质量
  化工、机械、乡镇企业等生产农资产品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精神,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加强企业标准化与计量等技术基础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质量检测手段,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把质量问题解决在源头。
  对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农资产品,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资格,方能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资产品。坚决杜绝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标识不符、短秤少量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违法行为。
  对违法生产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强农资商品流通管理
  各级供销社、生资公司、农机公司、石油公司是经营农资商品的主渠道。要把保证农资商品质量和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农资供给工作的重点。要按照全国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电话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进货前检验制度、进货信誉卡制度、销售承诺制度、质量监控抽查制度、质量举报制度。使农资商品流通领域的质量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各销售单位所经营的农资商品要保证质量、明码标价标识完整清晰,售出的产品要准秤足量,不销售失效变质和“三无”商品(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 无产品准产证)。凡国家政策不允许个人经营的农资商品, 不得以“社有民营”、租赁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承包给个人经营,已承包的必须纠正,严禁见利忘义、坑农害农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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