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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7年)[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
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7年)
(沪人[1997]131号 1997年6月16日)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1996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统计,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工作,我们对1997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1997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元。
  二、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市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中,留作市级机关机动使用部分的额度调整为每人每月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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