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免征
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流[1997]第95号 1997年6月20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免征地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政[1997]29号)精神,经市局研究,现对我市监狱、劳教企业地方税减免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监狱、劳教企业在缴清一九九七年所欠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可对一九九六年以前所欠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提出减免申请,报市地税局审批后,给予减免照顾。
2、一九九六年以前应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视增值税征免情况确定,即:主税减免,附税相应减免。
3、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按财税字[1997]64号文件执行。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免征地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监狱管局:
你局《关于免缴地方税的请示》(辽监财守[1996]13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