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新办生产自救基地名单的通知
(1997年6月25日 京地税企[1997]313号)
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1996年我市新建生产自救基地情况的函》,根据市局《关于对我市生产自救基地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219号)规定,经审核确认,1996年度新办生产自救基地5家,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市局京地税企[1996]131号文件的规定,凡经劳动部门在1996年下半年认定的生产自救基地,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其减免税期从1997年1月1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