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委关于认定用于危棚简屋改造空置商品住宅的通知
(沪建房[1997]第0599号 1997年7月9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认定用于旧区危棚简屋改造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原则
对用于危棚简屋改造动迁安置空置商品住宅的认定工作贯彻“自愿、公平、公开、让利”的原则。
本市范围内拥有空置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可按本办法提出申请;认定用于危棚简屋改造空置商品住宅的工作机构应公开认定条件和认定工作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按照“四个一点”的精神,开发企业应让利,共同降低危棚简屋改造动迁安置的成本。
二、认定条件
凡申请用于旧区危棚简屋改造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住宅建设竣工日期确认单》或《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称“市住宅局”)1996年1月颁发的《关于对1996年以前建成住宅进行竣工日期认证的几点意见》,报请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获得《住宅建设竣工日期确认单》;
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空置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1995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报请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获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2.商品住宅已经确权,取得《房地产权证》。申报认定的空置住宅需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报请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并获得《房地产权证》。
3.申请认定的空置住宅以整幢为基本单位。
三、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
市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和改造危棚简屋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住宅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空置商品住宅的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