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
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49号 1997年7月24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国税系统征管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类标准及确定
第一条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纳税情况,将其划分为A、B、C三类, 采取不同方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A类纳税人的标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上年度按期申报率达到100%;
(三)上年度税款入库率达到90%以上;
(四)经国税机关检查,未发现税务违章行为的。
第三条 B类纳税人的标准:
(一)未同时具备第二条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属于国税系统管辖的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以外的纳税人。
第四条 C类纳税人的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条 A类纳税人的确定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县、市国税局批准;B、C类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确认。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纳税人类别后,分别在其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上加盖相应类别戳记。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 应使用所属类别的《纳税申报表》,以示区别。
第七条 对纳税人类别实行动态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年初审核确认一次,根据纳税人情况进行类别调整。经审核,纳税人达到上一类别标准的,可上调类别;达不到本级标准的,应降低类别。
第二章 申报资料填报
第八条 A类纳税人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