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
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334号 1997年7月1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转发给你们,请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规定有抵触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