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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要求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复议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要求解释《上海市
城市规划条例》有关复议问题的复函
(沪规法[97]第126号 1997年7月17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你区政府六月二十八日来函收悉。要求我局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复议问题。现根据该《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决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因此,“上一级机关”应包括你区人民政府和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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