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障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的质量,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6]94号文《
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际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业务的国营、集体、联营、个体的检测站(中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经自治区公安交通警察总队批准,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委托方准营业,未经委托的检测站(中心)一律不得开展对任何机动车辆的各种检测业务,擅自进行检测业务的检测站一律予以取缔。
第四条 受委托的检测站必须接受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检测站的建立与审批
第五条 凡申请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单位、部门或业主,必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时应当提供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资料文件,以及检测站的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审批。
第六条 检测站的检测设备必须是国家定型产品并有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
第七条 检测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检测站的检测线都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量监督员和检测人员,上述人员必须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
(二)应该有相应的停车场、试车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必须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