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
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皖地税政一[1997]336号 1997年7月22日)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我省娱乐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而现行的娱乐业营业税各适用税率大多偏低。为了体现社会各产业间税负公平和调节社会资金投向,适当引导和抑制高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一、对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业务的,门票价格在20元/张(含)以上或最低消费20元/人的,税率由15%调整到20%;门票价格在20元/张以下或最低消费20元/张以下的,税率由10%调整到15%。如歌舞厅有不同消费档次,为便于税收征管,一律从高按20%的税率征税;
  二、从事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业务的,税率由10%调整到20%;
  三、从事电子游戏业务的,税率由15%调整到2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