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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张贴广告实行代理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张贴广告实行代理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7]183号 1997年7月31日)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以整治城市脏、乱为突破口,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拓宽广告监督管理职能,有效治理非法张贴“小广告”,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净化社会环境,提高首都的城市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张贴广告代理制度,从八月一日起,凡在本市户外张贴销售、服务、招聘、求职等广告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须通过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公司代理,张贴到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信息栏”内。现就做好这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张贴广告实行“代理制”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张贴广告实行代理制度是贯彻市委、市政府“以整治脏、乱为突破口,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拓宽广告监督管理职能,实现规范市场主体,规范市场交易和规范市场监管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更好地发挥广告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的积极举措。各区县工商局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做为今年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就本区县张贴广告“代理制”工作,制定出计划,进行安排部署,克服困难,保证在规定的时间抓出成效。
  二、各区县确定从事张贴广告代理的单位不搞一家垄断,但也不宜过多,每个区县两至三家为宜。要选择资质条件合格、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审查能力强的广告经营单位专门从事张贴广告代理工作。由具备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向所在区县工商局申请,区县工商局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后确定,并报市工商局商广处备案。对在实际代理工作中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确保代理工作质量。
  区县工商局在对张贴广告代理公司的管理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参与其经营。
  三、各区县工商局要加强对张贴广告代理公司的监督指导,定期对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要保证公司具备足够的广告审查力量和业务人员,要组织对有关人员的广告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广告法律意识,同时指导代理公司建立严格的广告承接、广告审查、广告发布及广告档案制度。对代理的每一份广告都要严格查验有关证明,核实广告内容,保证发布的广告的合法性,杜绝虚假广告的发生,一经发现违法问题,要依法追究广告主及代理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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