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下水取水审核管理办法
(黔地发[1997]76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州省地下水取水审核管理办法》已经省长办公会议通过,现根据黔府函(1997)126号文予以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贵州省地下水取水审核管理办法
(1997年7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7年8月1日贵州省地质矿产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地下取水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水源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的普查勘探,动态监测,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前,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未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应先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 地下水取水申请审核程序:
(一)采取地下水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将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提交给工程所在地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开采地下水日开采量大于、等于3000立方米的水源地或单井,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日开采量小于3000立方米,大于、等于1000立方米的水源地或单井,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日开采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水源地或单井,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