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职业技能竞赛必须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有详细的职业技能竞赛方案;
(三)有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职业技能竞赛经费。
第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有关委、办,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区(县)劳动局,社会团体及无上级主管的企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方案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有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应按隶属关系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区(县)劳动局审核批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本单位内部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方案是职业技能竞赛的技术性文件,其内容要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标准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通过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取参赛报名费等渠道筹集职业技能竞赛经费。不得通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进行各种非法赢利活动。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予以表彰奖励。
(一)对获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北京市劳动技术能手”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二)对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的选手,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取得市级和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成绩的选手而未取得相应工种、级别《技术等级证书》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竞赛级别和10%的比例,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应在精神、物质等方面给予奖励,有关奖励办法,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本市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或选派人员参加国外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