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京劳培发[1997]145号 1997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了调动劳动者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增强职业荣誉感,走岗位成才之路,使职业技能竞赛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符合参赛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以国家工种分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结合生产实际、突出操作技能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职业技能竞赛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有关委、办负责组织本行业内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第五条 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系统级两个级别。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两类:
(一)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由市劳动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委、办共同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竞赛周期为1—2年。
(二)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有关委、办牵头组织的行业性职业技能竞赛。竞赛周期由市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在区域、系统内,由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为技术要求较高、覆盖面广的职业(工种)或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其中实际操作成绩不少于总成绩的80%。
职业技能竞赛至少应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第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并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八条 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实行申报、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