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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待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待革命伤残军
人、革命烈士家属的通知
(厦府办[1997]145号 1997年8月13日)


市卫生局、园林局、市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优待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7月20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凡属我市户籍,并持有《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的革命烈士家属、持有二等乙级以上等级《革命伤残军人证》或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到医院就诊时,凭证给予享受优先挂号并免收挂号费的优待。
  二、革命烈士家属持优待证、革命伤残军人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向司、乘人员出示本人证件,给予享受免费乘坐公交汽车(除空调车和中巴外)和厦鼓轮渡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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