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营销人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营销人员
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096号 1997年5月2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对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营销人员(以下简称寿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的计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寿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暂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寿险营销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25%的费用开支后作为其收入额;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后为其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佣金收入×(1-25%)-800
  三、各支付单位每月应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并扣缴寿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