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准确及时上报增值税
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和查询报警数据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7]28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自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和丢失被盗查询报警运行以来,大部分区县局能够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但也有个别区县局未能准确、及时的上报,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交叉稽核和查询报警工作正常运行,现就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如下:
一、交叉稽核需明确的问题
1.上报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的软盘上报时间,请各区县局严格按照京国税征[1997]002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只对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进行录入和拷盘。
3.各区县局和防伪税控试点企业须正确录入10位发票代码。凡是由本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和取得的进项发票录入时最后一位应为“0”。
4.各区县局对企业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进入认证系统时,在当前系统配置处一定要将税务所号(或分局代码),报税月份,扫描亮度填写正确。
二、查询报警中需明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