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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
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1997]29号 1997年6月4日)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文有关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规定,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执行新标准。本年度新标准计算基数为918元。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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