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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实行启用帐簿注册手续。
  各建帐单位办理会计帐簿注册手续时,应提交管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证明(非法人的会计主体建帐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单位编码等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经审查合格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会计帐簿登记证》,作为建帐单位依法建帐的凭证。
  第六条 凡已经各级财政部门或各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总分类帐应按月打印,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应按日、按月序时打印,并按规定进行结帐。每年的一月和七月份持计算机打印完整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办理会计帐簿注册手续。
  第七条 北京市会计帐簿注册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更换新帐时,对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实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 已设立的建帐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新设立的建帐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建帐单位依法变更,需增加或注销会计帐簿时,应在变更后30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各建帐单位启用的帐簿,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如遇毁损、丢失等特殊情况,应持有关证明30天内补办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建帐单位使用特殊帐簿时,应将准备启手的特殊帐簿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加盖“北京会计帐簿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建帐单位必须使用合规会计帐簿,严格按《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凡使用不合规会计帐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正机构在对各单位进行查帐验证时,只对合规帐簿进行查帐验证,出具审计报告。使用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会计帐簿,应视为不合规会计资料,不得进行会计报表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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