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公司凡采用所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一头调控的,年末工资一头清算。
经过清算,对工资超列支部分视作利润,需缴纳所得税,并等额核减下年度人均工资基数。
外经贸委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的当年创汇和利税(利润)实绩、工资总额提取、工资总额发放等情况,抄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
九、制约机制
将企业当年不发生亏损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将上缴税利作为制约指标,主管财政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按企业当年欠缴税额数的50%至100%内,在当年实现税利数额中酌情扣除。
十、有关规定
(一)对新增工资采用分级递减办法,即新增工资相当于核定工资总额基数20%以内(含20%)的部分,可全部提取;20-50%(含50%)的部分,最高提取50%;5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20%。
(二)企业发给职工属工资总额口径范围的各种支出必须全部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手册的审核签章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
(三)经审计,对确属虚盈实亏的企业,除剔减新增效益工资外,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也将下浮5-10%。
(四)企业要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在工资增长方案确定后,各种劳务用工费用开支总额应控制在1995年的实际水平之内,超过部分应在工资总额内列支。
(五)为了有效地控制工资适度增长,对企业当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已达全市平均水平200%以上的,除对其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帮困基金外,还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工资储备金按不低于当年新增工资部分的10%计提。使用工资储备金,需报外经贸委主管部门审批。
(六)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办法按上海市劳动局沪劳综发[1997]42号文执行。
(七)实行工资单列的新建企业和企业所属三产、大集体、联营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7]18号文规定执行。对派往新建企业人员的工资总额将作相应剔减。
(八)对于实行工资单列的新建企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原则上按低于扶办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开业初期工资基数。
十一、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要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断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促使企业克服平均主义分配的倾向,发挥工资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