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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上海市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通知

  4、实行利税挂钩的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低于上年实绩的,要按下降幅度同比例扣减随效益增长的工资,但最多扣减40%;实行创汇与利税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实绩的,要按下降幅度的比例扣减随利税挂钩增长的工资,但最多亦不超过40%。
  四、工资总额列支渠道
  企业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在工资总额基数全部列支成本(费用)后,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应不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次年列支成本(费用)数差额不得超过上年应提新增工资的20%。同时,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低于应提新增工资80%的差额部分,不再核入下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五、工资总额提取计算公式
  (一)进出口企业
  创汇新增工资=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70%×人均创汇增长率×年职工平均人数
  效益新增工资=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30%×人均利税净增长率×年职工平均人数
  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创汇新增工资+效益新增工资
  (二)利税企业
  效益新增工资=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人均利税净增长率×年职工平均人数
  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新增工资
  六、企业(集团)公司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集团公司工资总量的调控,一般应按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确定工资总量一头控制的范围,考核的经济指标与工资增长办法同上。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由集团公司会财政监缴部门和外经贸委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年末下达各企业的工资总额应抄报财政监缴部门和外经贸委主管部门,作为企业列支成本和财政监缴的依据。企业(集团)公司对各企业分配的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当年可提取数。
  七、审批程序
  企业按上述办法提出工资增长方案,于8月底前报外经贸委主管部门、市财政监缴部门审批后执行。由于企业原因逾期报的,外经委将会同财政监缴部门按规定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后直接下达,当年不再给予新增工资。
  八、清算办法
  采取年内预清算,次年第一季度正式清算的办法。企业应将按本办法提取的人均工资总额报外经贸委主管部门和有关财政监缴部门清算。清算的经济指标实绩以外经贸委计划处统计报表和经核准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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