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1997年上海市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通知
(沪经贸人干字[1997]第985号 1997年8月6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外经贸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人均创汇)增长的原则,合理控制成本费用中工资性费用的比重,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现对1997年上海市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范围
外经贸系统出口创汇企业和利税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所属分公司、基层等单位)。
二、考核经济指标
(一)出口创汇企业实行实现利税和出口创汇复合指标考核。两项指标的比重分别为30%和70%。
(二)利税企业以实现税利作为考核指标。
三、工资总额提取考核办法
(一)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一般按上年清算的应提人均工资总额核定。对1996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已经超过199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且由于无消化能力,1996年实际进成本的人均工资总额小于1996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1997年应相应核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二)新增工资的考核办法
1、进出口企业创汇和利税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实绩数作为考核基数,按当年创汇增长的70%和利税净增长的30%比例计提新增工资;利税企业的利税指标原则上也以上年实绩数作为考核基数,按当年利税净增长1:1计提新增工资。上年实行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的,如上年实绩低于1994、1995、1996年三年平均数的,应按三年平均数核定。当年完成实绩如低于核定基数的,人均工资总额也应随之下浮,但下浮幅度一般控制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20%以内。
2、目标考核办法
企业当年考核经济指标增长难度较大,难以实行效益挂钩的,在确保完成外经贸委下达的创汇工作目标或财政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当年完成实绩大于或等于上年实绩的,按人均800元提取目标工资;低于上年实绩的,按人均600元提取目标工资。
3、对能消化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岗位而招用社会劳动力和外地劳动力,使1997年底下岗待工人员的人数超过1996年底的企业,要按实际增加人数适当扣减新增工资(具体按沪劳综发[1997]44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