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造成异常申报 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核定其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造成一方或双方异常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照征管法规定调整其计税销售额或进项税额。
四、加强进项税金管理
1.对连续三个月以上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进项凭证的 管理,对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要求在其右上角逐份注明入库时间、入库凭证所在的记账凭证的号码;对工业企业购进应税劳务、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要求在其右上角逐份注明付款时间、付款凭证所在的记账凭证的号码。纳税人将不符合抵扣时限的进项凭证提前申报扣税的,查出后除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剔除外,还应在该抵扣联上加盖“不予扣税”戳记,以后不得再申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凡用现金付款的,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同时,还应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现金收款收据,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对一般纳税人用于扣税的运输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要求其在运输发票的右上角注明该笔运输业务所涉及的货物购销发票所在的记账凭证号码。凡只有运输发票没有货物发票,或货物购销发票与运输发票不符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发票管理
对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实行验旧供新,从严控制。发售发票时,主管国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纳税申报表》及销售明细账,进行查验核对;凡已开具的发票未申报纳税的,应停供发票,并移交稽查分局查处。对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可根据情况实行代管监开办法。
六、加强日常稽核
各地要分行业或企业建立健全纳税指标的正常峰值,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申报纳税情况的监控。征收期后,主管国税机关要组织人员进行日常稽核。日常稽核可根据情况分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一级稽核主要是根据申报资料,对纳税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算术核实,计算统计销售额变动比率、税负率与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发现申报异常的,作为二级稽核的对象;二级稽核主要是验证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合法性,运用“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抵扣联进行抽查,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以及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发票领用存原始记录的对应关系,并采用存货变动分析等简捷方法对异常情况作进一步分析。稽核后,已查实的问题,按规定进行补税、罚款;不能查实的,移交稽查分局进行检查。
七、加大稽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