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异常申报
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62号 1997年8月6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比较突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管理不严是一个重要原因。为切实加强对异常申报企业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
1.一般纳税人认定要从严审核,严格把关。从1997年7月1日起,对下列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销售额20万元(含)以下的工业企业;
(2)年销售额50万元(含)以下的商业企业。
2.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年审时要进行认真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严格按 规定限期整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一年(含)以上无销售业务的;
(2)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以现金交易为主的商业企业;
(3)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4)连续半年以上异常申报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三年内不得再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加强申报管理
1.对连续三个月以上异常申报的A类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主管国税机关可 要求其加报《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2.对连续三个月以上异常申报的B类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主管国税机关可 要求其加报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等附报资料。
三、加强销项税金管理
1.对连续三个月以上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其销项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在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的右上角逐份注明申报纳税时间及记账凭证号码,以便稽核检查和进行监控。
2.一般纳税人当期实现的销售额在以后月份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出,按规定从 严处理。
3.一般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兼营业务,在申报纳税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明确适用税种。凡未提出申请造成少交增值税的,除按规定补征增值税外,还应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