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坏账损失处理。
1.企业单笔坏账损失在10元以上的,由授权经营公司初审,送市财政税务分局复审,报市财政税务局批准后,送市国资办备案。
2.企业单笔坏账损失,大中型企业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其他企业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授权经营公司初审,送市财政税务分局批准。
3.企业单笔坏账损失,大中型企业在3万元以下,其他企业在1万元以下的,由授权经营公司批准,送市财政税务分局备案。
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或逾期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核销后,企业应作账销案存处理,继续追款。
如属于债务人财务状况临时性恶化,暂时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原则上不能核销。
(三)关于不实资产处理。
企业不实资产属虚盈实亏的,参照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处理核销的权限审批。但因企业转制过程中历史遗留的问题及不可抗拒的政策因素形成的不实资产,需申请核销处理,涉及冲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国家资本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申请;
2.企业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或暂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办审核;
3.市国资办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核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批准;
4.市国资办根据市国资委审批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三、企业申请核销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产需要送的材料。
(一)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产的清单、形成主客观原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二)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产的有关凭证;
(三)审计、财税等经济执法部门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依法出具或确认的不实资产的审计报告和检查报告或者由市国资办确认的评估报告;
(四)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后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影响的简要情况;
(五)企业所属授权经营公司和暂代行投资主体主管部门对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产处理的初审意见。
四、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
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财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列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冲减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