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办公室关于本市
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
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113号 沪国资产[1997]207号 1997年7月15日)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的正确、真实,完善本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现对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产的定义。
财产损失是指财产物资的报废、盘亏、毁损等造成各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损失。
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经民事诉讼,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以上,经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不实资产是指企业经营活动来按规定进行正确的财务会计核算,造成企业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利润等核算不实,以及因各种原因形成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少计或不计甚至挂账,或本市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未处理的潜亏和由于宏观政策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各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
二、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处理和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
(一)关于财产损失处理。
1.固定资产单项原价在20万元以上,流动资产年金额(会计年度,下同)2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请,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下称授权经营公司)初审,送市财政税务分局复审,报市财政税务局批准后,送市国资办备案。
2.固定资产单项原价在2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流动资产年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申请,各授权经营公司批准,送市财政税务分局、市国资办备案。
3.固定资产单项原价在10万元以下,流动资产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授权经营公司可根据所属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企业核销的限额,但企业核销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授权经营公司确定的企业核销财产损失的办法,要送市财政税务分局、市国资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