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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1.认真履行定期定额核定程序,做好定期定额户定额评定工作,依法核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使定额征收工作做到执法有据,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2.对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可由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表附后,由各区县局自行印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30日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与申请情况不符的,核定定额不作变动,仍按原《核定书》核定定额执行;对审查情况与申请情况相符的,对其纳税定额进行调整,更换《核定书》下达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式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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