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
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28号 1997年7月2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分)局对本地区符合《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经工商部门清理后其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原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及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一律要求建立复式帐,按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另行转发)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在条件成熟时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二、涉及经工商部门清理后其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原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及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的税收征管及建帐工作,各区县(分)局要保持与当地工商部门的经常联系,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并在本局内有关科室、征收厅、税务所之间协调配合工作,确保税收征管及建帐建制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区、县(分)局对符合《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规定应设置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虽未列入市局查帐征收试点工作范围,但对具备建帐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也可比照试点区县开展建帐建制工作要求,按照市局《关于在部分区县个体工商户中开展建帐核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并使用有关帐表进行简易财务会计核算。
四、各区县(分)局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定期定额征收户的税收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