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6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6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具有5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的业绩;
4.具有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的管理经验,且管理的物业中有获得两次以上省级优秀。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4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4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2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的业绩;
4.具有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的管理经验,且管理的物业中有获得一次以上省级优秀。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初级以上专业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3.主要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
(四)资质四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主要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
第九条 各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可承担任何与其管理能力相当物业的管理。
(二)资质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总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或其他物业的管理。
(三)资质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或其他物业的管理。
(四)资质四级企业可承担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或其他物业的管理。
资质一、二级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资质三、四级企业限于注册地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时,必须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验资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四)章程;
(五)经营办公场所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三个月内须按本规定补办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物业管理企业,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管理经历和经营实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资质等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