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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资[1997]1257号 1997年8月28日)


局属各处、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7)219号关于《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确定的呆帐范围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报批程序处理呆帐,市本级周转金呆帐由各个业务处根据企业提出申请,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资金分局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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