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国有小企业产权转让、出售,应由企业出资主体决定。企业产权转让、出售必须由国家认定的具有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值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确权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须先取得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出售应在市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或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双方协商进行。出售价以评估确认价减去按规定核定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生活、医疗费后的价格为底价。
(十五)对国有小企业出售后扣除出售交易费用的净收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拨付给出资主体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或根据企业的申请返给企业有偿使用并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产占用费。
(十六)鼓励国有小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本企业净资产。对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本企业职工,允许其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项的30%。实行分期付款时,对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权,在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交付资金占用费前提下,可以享有分红权。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十七)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的国有小企业,可采取“零”价出售,本企业职工可以优先购买。出售后的企业变更注册,注册资本金由购买者注入,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十八)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国有小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执行,对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原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十九)国有小企业实行全部或部分租赁经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给本企业职工。租赁期间,国有资产所有权、企业隶属关系及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变。租赁必须签定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为纳税人,并且必须交纳不低于企业净资产20%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应为现金或是易于变现的财产)。
(二十)国有小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人必须交纳不低于企业净资产30%以上的风险抵押金。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二十一)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先承包或者租赁后转让的办法。经双方约定,在承包、租赁期限内,上交的资产承包总额或租赁费总额与承包、租赁期开始时企业净资产评估值相等的,企业产权可以转为承包、租赁者所有。
(二十二)委托经营必须坚持互惠互利和确保委托经营的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定合同,并经过法律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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