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五)在国有小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仍按划拨方式过户。
  (六)国有小企业,凡在市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通过竞价出售产权并且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的,本企业职工可按成交价享受八折优惠。其中,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国有小企业,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产权时,凡一次付清购买款的,可享受七折优惠。凡进入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国有小企业,交易服务费用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减免。
  (七)国有小企业实行分立重组的,银行对分立后的优势企业在其合理分担银行债务并按期偿还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
  (八)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时,原则上由购买方或改制后企业接收全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购买方或改制后企业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医疗费。
  (九)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时,核定离退休人员等所需费用的标准为:改制前未参加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上一年实际发生的离退休费高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部分乘以15计算核定;改制前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以上一年全市离退休人员人均医药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平均15%的递增率和本市社会平均寿命所需的医疗费计算核定;改制前企业编外的长期病假、工伤人员、精神病患者的安置费,按从改制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计算核定;改制前企业内部提前退休人员的安置费,按五年计算核定;改制前企业欠交的各种社会统筹费,按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计算核定。
  (十)按规定计算核定的离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同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购买方或改制后企业必须按规定保证支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医疗等费用。
  (十一)各类企业在新招聘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国有小企业下岗待业人员。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十二)国有小企业兼并、破产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分流和安置问题,可以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应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14号令)执行。股权设置比例由企业自定,可以设立国有法人股,但不能超过企业总股本的49%。企业外的自然人向企业投资后,应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