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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三)兼并:效益好的优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划拨、控股、承担债务等方式兼并国有小企业。
  (四)出售:鼓励将国有小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法人或自然人。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出售应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
  (五)破产: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国有小企业,依法实行破产。
  (六)合资、合作:拥有名、特、优产品的国有小企业,通过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进行技术履行和新产品开发,按照国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法规,改制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七)租赁:可以将国有小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了租给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本企业职工具有优先承租权;承租者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
  (八)承包: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者须通过招标方式产生,双方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合理的承包考核指标。
  (九)委托经营:对于经营不善的国有小企业,其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通过契约形式,可以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
  (十)分立重组:对于整体难于搞活,但有局部优势的国有小企业,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企业经济效益好的资产从母体中分离,组建新的法人实体。
  (十一)下放管理:市属工业系统国有小企业可以下放到区、县管理。此项工作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试点方案,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四、明确国有小企业的出资主体
  国有小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明确出资主体、明晰产权。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建立健全之前,国有小企业的出资主体为:市政策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其授权范围内的企业行使出资者权利;对未明确出资主体的企业,其出资主体的确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确认。
  五、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国有小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从改制之日起两年内可全部或部分返还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作为国有出资主体的投入,暂不参加分红。对符合《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投会试行办法》(京体改文(1996)6号)中规定条件的国有小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二)国有小企业改制涉及债务的(除银行外),可与本企业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定分配给职工个人的红利,凡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年利息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小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本息,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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