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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
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京政办发[1997]第50号 1997年9月3日)


  国有小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整体上搞活国有企业的重要战略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要“搞好大的,放活小的”的方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的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从实际出发,不拘一格,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放活国有小企业,使国有小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原则是:按照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要求,把深化企业改革同企业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以盘活存一资产为突破口,通过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注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充分发挥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在保证企业稳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和安置,保证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坚持企业自愿和政府指导相结合。
  二、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国有工业小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经贸企(1992)176号)执行。
  国有商业小企业按照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内贸行一字(1997)第67号)执行。
  三、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小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合作制:国有小企业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原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净资产,将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控股分红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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