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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省直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所属事业单位机关(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汽车系非生产用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公务用车。
  第四条 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由省财政厅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共同行文。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车辆的计划、购置、配备、大修、报废、更新及其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编管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确定,并按下列规定配车。
  (一)正省级干部专车按1人1辆配备,副省级干部保证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
  (二)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按2人1辆配备,个别任务重的综合部门可在总编制基础上增配1辆。
  (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25名编制人员配备1辆;其他单位,30名编制人员配备1辆。
  (四)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厅(局)级干部由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五)离退休的副省级干部、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干部、厅(局)级干部,由原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保证用车。
  (六)特种车辆、专用车辆,按国务院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六条 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和中央主管部门拨款等购置的小汽车纳入编制管理。
  省直机关各单位可以自筹资金购买小汽车,但应按规定申报并纳入编制管理。
  第七条 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后,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发给省直机关各单位《定编通知书》。
  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变化时,车辆编制应当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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