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应诉答辩状需要用统一的文书格式,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法律文书的名称;
(2)应诉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3)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4)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
(5)税务机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
(6)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
(7)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
(8)答辩状最后应附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证据材料: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基础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提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件的证据;提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指示等)。
5、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交诉讼代理人一份,法制部门留存一份。
6、开庭前组织准备法院辩论所需的一切材料,并拟定代理词和法院辩论提纲。
7、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可以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终止诉讼。
8、税务机关在举证过程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应制作《证据保全申请书》,递交人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需要保全证据的名称;
(2)证据的所在地及持有人;
(3)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9、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沟通与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并及时反馈给主要领导和应诉工作组。
10、开庭前,应诉工作组应随时听取应诉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对答辩状、诉讼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的内容应集体讨论商议。
二、出庭应诉阶段
1、税务机关应按照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需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递交《延期开庭申请书》。
2、在应诉过程中,税务机关认为法庭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在案件开始审理或法庭辩论终结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对法院决定不准予回避的,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