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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
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31号 1997年8月8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保障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并结合我局税收法制工作实践,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现将此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刘影;联系电话:282397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参加的诉讼活动。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参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中,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应诉准备阶段
  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并授权本机关法制部门全权办理有关事宜,及时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法制部门在接到授权后,要认真组织积极做好应诉前的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组成由本机关领导、税收法制部门和各相关科(处)室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组,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集体商议应诉有关事宜。同时书面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以便获取支持和帮助。
  2、应诉工作组应对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时间及法院受案范围、管辖权限进行审查;对引起该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先经过复议前置程序进行审查。对于原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及该法院没有管辖权限和不属于其受案范围的,及时书面提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同时,做好应诉各项准备工作。
  3、组织调阅本案有关资料,向负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查证有关情况,查清事实。但不得为了胜诉而向原告或证人收集证据。
  4、税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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